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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九日 宁价房[2004]268号、宁财综[2004]580号)


市房产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92号、苏财综[2004]88号)精神,现就核定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2年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2]198号、宁财综[2002]511号)中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二、为减轻行政事业性、社会公益性单位和工业企业的负担,对行政事业性、社会公益性单位自建自用的非住宅房屋和工业企业的工业厂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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