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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参保人住院时间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享受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终结可以出院仍不出院的,经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没有医疗技术鉴定小组的可由医务科)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则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从终结之日起由参保人自理。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异地个人约定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酗酒等;

  (二)吸毒、斗殴、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和船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四)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六)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

第四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统一使用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作为参保凭证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社保卡的管理及制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社保卡工本费由参保人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一)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办妥住院手续时起计算24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处(或登记处)出示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时,首先向定点医疗机构收费处出示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后,按本规定标准先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法结算。

  (三)参保人在未建立医疗保险电子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后,按本办法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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