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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所属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收缴、待遇给付和管理。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级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民政事务办公室或残疾人联合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和业务咨询工作及相关的参保人参保缴费手续。

  市和各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残联、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医疗救助基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一)参保人缴费标准:1.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2.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70元缴纳。

  (二)其他参保人缴费标准:1.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市、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分别由所在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补助; 2.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参照本办法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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