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
(一)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生、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下同);
(二)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
(三)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保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