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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13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以下称“28号令”)的有关精神,确保《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28号令于2008年1月1日顺利实施,现就加强用工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法律规定,依法规范用工信息发布和招用行为,营造和维护我市公平就业环境。

  二、全面检查清理发布的各类用工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开办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各企事业单位经办的盈利性非盈利性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各用人单位以及各传播媒体,在年底前,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28号令相关规定,对发布的用工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检查清理内容主要包括:招聘简章、发布场所、广告以及相关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等用工信息发布渠道和发布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的规定。对带有就业歧视内容或条款的招用工信息,应立即予以纠正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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