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151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20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259号批复如下: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是1990年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修理各类中外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建造销售各类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港口及起重机械等,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类第三类第
十八条第15项范围。2007年,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040.17万美元(已全部到位)。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过渡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