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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3、联合停复业管理。在受理纳税人停业申请时,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共同办理,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两家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巡查,发现个体工商户存在虚假停(歇)业的,要共同处理。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两家税务机关共同恢复对其正常的税收管理。个体工商户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确定。
  4、联合申报征收。两家税务机关共同决定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定期定额户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必须经两家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执行。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一家税务机关填报两份《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受理的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一份。需要补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法缴纳。两家税务机关应共同决定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共同送达各自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5、联合委托代征。两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要求,共同委托有关单位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税款,做到统一确定代征单位和代征对象、统一签订代征协议、统一培训代征人员、统一发放代征人员资格证书、统一颁发代征单位标识。两家税务机关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在委托代征期限内,如因税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改变等情况需要变更代征协议内容的,两家税务机关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修订代征协议。需要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签发《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时,两家税务机关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结清代征税款,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和税收票证等有关资料。
  6、联合典型调查。两家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会同有关协税护税单位,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共同选择占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的定期定额户作为典型调查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也可以在统一分类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分别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合并汇总,信息共享。
  7、联合税务检查。两家税务机关可以共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涉税事项同步检查。检查中一家税务机关发现涉及双方均需处理的问题,应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联合处理。两家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联合开展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清理工作。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个体工商户,两家税务机关应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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