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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九条 民办中等学校的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民办中等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条 民办中等学校举办者的出资须在筹设期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必须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按期过户到学校名下的,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民办中等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中等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中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是学校的法人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可以变更举办者或者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

  第四十三条 民办中等学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任免,应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实行财会人员轮岗制度。

  第四十四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五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育行政部门。

  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中等学校财务状况及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民办中等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学校章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不得提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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