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办中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请设立(或筹设)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或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或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中等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二)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申请设立普通高中应达到《重庆市普通高(完)中办学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
(五)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应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场地,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证书,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民办中等学校申请者应当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或举办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
3.拟举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简介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如为股份制学校,应明确股东构成及股权份额比例),拟任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拟举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办学场地及权属证明文件。
6.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7.举办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的有效证明(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二)申请正式设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筹设学校验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5.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文件,骨干教师名单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6.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