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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能源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能源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精神,准确反映全市单位GDP能耗情况和各行业能源消费情况,切实发挥能源统计在全市能耗监测考核工作中的作用,现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能源统计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上海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的统计调查制度,是准确反映全市能源供应、消费等方面情况的基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1.基层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执行报表中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和结算期等规定,按时、准确报送报表。

  2.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要对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制度要求,确保本辖区或本系统能源统计范围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二、重视能源计量及原始记录管理

  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原始记录是企业能源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数据的原始依据。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作好记录。

  1.依据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齐用好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2.准确、完整、及时地采集各种有关能源基础数据,保留原始记录凭证,确保能源统计数据有据可依。

  三、建立并完善能源统计台帐制度

  能源统计台帐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主管单位应指导并监督本辖区或本系统基层企(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能源统计台帐制度。

  1.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

  2.能源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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