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灾区防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市应急指挥部派出防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农牧局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种子、农药、肥料等。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灾情动态,安排部署防灾救灾措施,根据灾害种类指导县(市)区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指导个别受灾较严重的地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 四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一般气象灾害(Ⅳ)蓝色预警,预计发生农业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20%以下;
(2)设施园艺受灾面积占全市设施园艺面积的20%以下;
(3)经果林受灾面积占全市经果林总面积的20%以下;
(4)畜牧业、水产业预计因灾损失分别达到全市畜牧、水产总产值的10%以下;
(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25%以下。
2、四级响应行动
(1)受灾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受灾县(市)区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加强农业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3)受灾县(市)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和市农牧局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动态、灾害种类,督促县(市)区做好抗灾应急措施落实。
第十九条 应急解除。当农业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同级灾害性天气对农业影响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五、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拨付。用于一级、二级灾害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物资的调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