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由银川市代建办代为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对银川市代建办代建的建设项目,其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程序是:
1、银川市代建办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工程招标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项目管理费用、其他项目费用的支付需求,提出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编制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
2、市财政局根据银川市代建办报送的用款申请,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下达的资金预算,依据工程进度、投资完成额审核批准项目用款申请,并按照批准的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直接拨入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资金账户。
(二)项目使用单位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和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由银川市代建办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将资金直接拨入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资金账户。
(三)银川市代建办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发生的管理支出、小型和临时工程支出、零星设备购置支出,以及其他的小额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条 银川市代建办在提交用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报告、开工报告及概算批复文件 ( 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二)经审查批准的项目预算 ( 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
(三)项目主体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
(四)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第七条 银川市代建办提交的用款申请包含两部分:一是对于工程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的文字说明;二是填报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拨款审批表》。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其资金拨付按照银川市有关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