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和资金管理,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其财务和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纳入银川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由市本级财政下达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并用于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各项预算内、外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补助地方专项建设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二章 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银川市代建办)代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向银川市代建办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其中:由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办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直接下达给银川市代建办;前期工作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确定或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直接下达给受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