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自治县依法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实现自治县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九、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发。”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施科技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鼓励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十一、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在农村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发展林业产业,确保森林资源依法有序流转,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本县林业、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林业管理。”
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草山保护,有序进行草场开发建设。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合理开发利用草山资源,改良畜种,发展以奶牛为、主的牲畜业和其他养殖业;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力发展规划,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和风能资源,发展电力产业。自治县电网要与发电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县境内电源点应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