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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八条 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每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和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或者单位,不得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的规定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中不合格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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