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予以保障。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事项;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组织和指导编印法制宣传教育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把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所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或者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辖区内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牧区雇用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四条 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加强对企业职工、农民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