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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修改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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