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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游览安全;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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