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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暂行办法
(2008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广大市民的联系,接受市民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在渝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和在渝的外籍人士,均可根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公布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和申请旁听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申请旁听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申请旁听人员进行审查后,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报名人数和报名时间先后顺序等因素确定常委会会议的旁听人数和具体人员。

  第六条 旁听人员凭会议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会议地点报到,领取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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