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商务厅)
24.建立节能执法制度。组建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节能执法。重点督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抽取10家左右重点耗能企业,对其主要产品耗能水平及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监测。(责任单位:省经委)
六、强化保障措施
25.加大节能投入。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增加省节能专项资金规模,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节能投入。积极搭建各类平台,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资金支持等。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6.切实把国家节能税收优惠落到实处。继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对企业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指导企业应免尽免、应摊尽摊、应抵尽抵。(责任单位: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7.加强计量管理。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依法检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专家服务制度。指导和帮助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全年完成3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28.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市、县政府及能源生产经营和重点用能单位,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经委、省人事厅)
29.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集中开展节能减排媒体行动、科技行动、学校行动、家庭社区行动、政府机构行动、重点领域行动,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办好2008年节能宣传周。继续开展“节能江淮行”主题宣传活动。开展节能减排劳动竞赛和清洁生产审计。定期编辑《节能工作简报》。适时举办1期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培训班。(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委宣传部等21家省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