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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4.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地下矿山(被整合的地下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6.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7. 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省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整合以及技改的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审查,并组织对整合及技改工程进行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山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
  3.公安部门负责收缴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或技改的地下矿山按照批准后方案限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地下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4.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地下矿山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监督和协调解决关闭矿山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5.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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