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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六、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经批准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业务和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做好与价格鉴证相关的协调工作,促进价格鉴证事业有序、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价值分档

收费标准(元或率)

 

备注  

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财产价格鉴证

鉴证金额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750

  1、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按照鉴证标的额分档费率累进计费;具体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可以适当下浮。2、机动车、船舶事故损失和因火灾损失财产的价格鉴证,可以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计费。3、办理涉及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

1-10万元(含10万元)

1000

10-25万元(含25万元)

1.40%

25-50万元(含50万元)

1.20%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0.80%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0%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25%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10%

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

0.08%

8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06%

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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