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经批准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业务和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做好与价格鉴证相关的协调工作,促进价格鉴证事业有序、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项目
| 计价单位
| 价值分档
| 收费标准(元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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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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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财产价格鉴证
| 鉴证金额
|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 750
| 1、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按照鉴证标的额分档费率累进计费;具体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可以适当下浮。2、机动车、船舶事故损失和因火灾损失财产的价格鉴证,可以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计费。3、办理涉及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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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元(含10万元)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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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万元(含25万元)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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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万元(含50万元)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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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万元(含100万元)
|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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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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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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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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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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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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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
|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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