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八条 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第十一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超员、超载、超高。
第十二条 进入汽车客运站场的车辆,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进站证,进入指定站场。严禁站场经营者接纳未办理进站证或所持进站证与其进入站场不符的车辆进站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客运车辆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站场经营者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地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第十三条 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十四条 站场经营者应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站场经营者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营运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