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4日)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发布,根据2008年4月25日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