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快捷货运车辆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好车辆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快捷货运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上岗服务证;
  (三)不得从事客运营业,不得拒载和绕道行驶;
  (四)必须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使用有效统一票据;
  (五)接受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和交通警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转让快捷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为经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私自转让车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快捷货运业务的,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快捷货运车辆的,对转让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妨碍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