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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0日)修改

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1997年4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以下简称快捷货运),是指为方便群众生活,利用厢式货车,实行计价器收费,快捷运送一吨以下货物的运输。

  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快捷货运的主管机关。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快捷货运业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快捷货运业的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向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开拍卖竟买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六条 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应按车缴纳经营保证金,经营者终止经营时,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经营者。

  第七条 快捷货运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型、车色符合统一规定,车辆应是全封闭厢式并具有防雨、防尘、防火、防盗功能;
  (二)车顶安装有快捷货运专用标志;
  (三)车身两侧喷漆有经营单位名称、快捷货运标志及监督电话;
  (四)快捷货运在市区不能承作客运,为方便货主允许在驾驶员座位后安装一单人活动翻椅,车厢内不得再安装座椅;
  (五)安装有收费计价器。

  第八条 快捷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服务证》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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