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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各部门要按法定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与同级统计部门相关资料衔接,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各部门要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更新工作。

  五、规范统计基础工作。

  (一)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生产流程监控。

  (二)规范执行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是统计调查所遵循的技术性规范,它规定了统一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范围等。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更改统计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变通执行统计制度。

  (三)规范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数据审核是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首要环节。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统计资料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上报,各县市报送统计资料必须经县市统计局局长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上报。

  (四)规范统计数据修改。各县市、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基层统计数据。若发现有关基层数据确有错误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更正的,必须依法责成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书面申请或红笔画横署名的方法更正或补报报表;若发现上报的本县市、本部门综合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作文字说明;超过更正期修改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五)规范统计数据公布与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各县市、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

  各县市、各部门不得公布属于密级的统计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

  下管一级的统计数据和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数据,非经州统计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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