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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三)加强乡镇统计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统计体制改革的通知》(德政发〔2007〕26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工作。

  (四)加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确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明确统计负责人。

  凡不能依法定期提供统计资料和报送统计报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应当向当地统计部门申请,委托具有统计代理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或经授权的合法统计中介服务机构,对单位统计工作进行代理。

  (五)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州统计局负责各县市统计局和州级各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州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各县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的培训。

  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州、县市统计局要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努力培养积极向上、团结奋斗、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及时准确反映群众意见;改进统计资料发布和查询途径,创新统计产品为广大公众服务的方式,发挥统计部门经济社会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强化部门统计的职能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力量。州、县市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同部门统计的沟通协作,在业务上给予部门统计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联系,在同级统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加强统计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本部门的各项统计数据,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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