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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辽价函[2007]60号)


朝阳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朝阳市区用水价格改革及所涉及价格调整的请示》(朝价发〔2007〕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水每月每户9立方米部分(含9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到1.60元;用水量9-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到2.50元;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5.0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2.60元。商业、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00元,饮食业、基建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5.00元。机关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2.3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10.00元。
  同意市政府对城市特困户居民因调整水价增加支出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困难补助的方式解决。困难补助与水价调整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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