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机构对以上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在招生宣传时,要向学生和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受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并应在校园内方便学生及家长阅读的显著位置和交费场所固定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
五、教育机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经批准或备案的费用,不得跨学年预收。
六、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并退费的,应当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教育机构应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学生退费,并开具票据,由学生或代理人签字。
1、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教育机构须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2、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退学退费的,教育机构扣除学生在校期间应付的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剩余学费、住宿费。
3、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的,自报到之日起7日(含本数,下同)内,教育机构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10%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学费、住宿费;开学15日以内,教育机构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30%以后,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学费、住宿费;开学30日以内,教育机构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50%以后,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学费、住宿费;开学30日以后,教育机构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如按学年收费,按上述标准退费后,下一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部退还学生。
4、经教育机构批准,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七、教育机构未按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而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费用,并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教育机构按以上规定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或借故拖延退费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按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