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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7日)废止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教发[2003]103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将《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教电[2002]350号)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民办专修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以下统称为教育机构)适用本规定。

  二、教育机构实施收费前,须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教育机构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有关费用,参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规定,由教育机构提出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对接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及标准,由教育机构制定,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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