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及自行终止办学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一年按10个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转)学,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自学生退(转)学当月的下月起,按学年学费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学费、住宿费,另视其原因向学生补收学年学费标准的20%-30%,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的部分补偿。
  学校代收代管费用,已订购的,实物归学生所有。学生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全部退还学生。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属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学期在一个月和一个月以上,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转)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半费;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二日内(含二日)退(转)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二日的,不予退费。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管理由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均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物价、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