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费标准审批申请。包括:1.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2. 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4.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二)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四)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兼顾学校发展以及是否要求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其它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学习周期收费,不得跨周期收费。
第八条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费标准备案申请。包括:1.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2.学校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3.办学成本测算;4.师资情况及教学计划。
(二)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办学成本测算资料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四)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