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阜新市煤气价格的批复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辽价函[2007]77号)
阜新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请示》(阜新价[2007]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调整煤气价格,居民用气每立方米调整到1.00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其他用气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气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本批复自2007年8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