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碘盐价内四项收费的复函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辽价函[2007]91号)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取消收费项目的请示》(辽盐发[2007]64号)收悉。根据国家清理整顿碘盐价内收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碘盐价格内包含的省价格平衡金、省盐务局管理费、省盐务局调拨管理费、省碘盐还贷基金。上述费用停止征收后,原在出场价格内提取的每吨3元(含税,下同)省价格平衡金、每吨2元省盐务局管理费并入出场价格;原在批发价格内提取的每吨5.90元省盐务局调拨管理费、每吨20元省碘盐还贷基金并入批发价格。出场价格、批发价格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