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辽价函[2007]105号)
省建设厅:
《关于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函》(辽建[2006]150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22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立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济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学时10元,培训学时和培训周期按人事部、建设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材费按标定价格收取。
二、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执收单位及收支规定按辽财非函[2006]22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