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铜仁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铜仁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九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