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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一号)的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铜仁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铜仁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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