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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在法定节假日接报突发事件,应首先向值班领导、带班领导报告,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
  (三)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必须经应急办主任签发后上报。
  (四)接报突发事件,必须认真核实。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开始,应急办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要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对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资料,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应急管理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应急机构未按要求设置、工作人员不到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2、值守应急人员脱岗、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的。
  4、未经核实,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跟踪落实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批示(指示)不力或相互推诿的。
  6、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造成影响的。
  第十一条 行署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办(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先报行署应急办,经行署应急办核实后再逐级上报。未设立应急办(值班室)的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和应急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铜仁行署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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