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医师定期考核不适用简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4)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医师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由省医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再次考核工作仍由原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