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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未对属于非法占地的装载货物源头依法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县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直属市级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

  (二)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部门、单位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部门、本行业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

  (二)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对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工业经济、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报告的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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