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于2008年6月底前全部上划转入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转入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地级统一集中管理使用。
(四)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规程。
1、实行地级统筹前,各县(市、特区)要认真清理和规范自行制定和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措施,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要予以规范,严格执行上级统一的政策。
2、实行地级统筹后,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和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内控制度、办事程序,统一使用由地区印制的相关帐、卡、表、册等。各县(市、特区)要按照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工作,按时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上解工作,按时编报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季度用款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3、各县(市、特区)要严格把关退休(退职)审批及养老金、失业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对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要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不得违规操作。
4、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和管理,严防发生隐瞒、截留、挪用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五)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统一的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库,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集中管理数据;逐步实现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确保地区加强对各县(市、特区)业务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并为参保对象查询相关资料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的职责任务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任务:
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仍是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确保完成地区每年下达的征缴指标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任务,督促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筹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