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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辽价函[2007]11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7]14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12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你厅及有关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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