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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七)解决好产煤矿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产煤矿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推进“和谐矿区”建设。每年要认真统计、核准当地需要解决生活用煤的困难农户数、人口数,测算出当年需提供的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量,及时制定供应方案,切实保障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需求;煤矿企业要根据政府制定的供应方案,在组织煤炭生产、销售时,要优先保证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供应。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黔府发〔2006〕35号)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助,对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及时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各级物价、煤炭、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贫困农民基本生活用煤煤源落实和补贴金的发放工作;在确定解决贫困农民基本生活用煤对象和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时,必须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农村燃料问题,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小水电等清洁、环保型燃料。
  (八)加强煤矿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钳工、爆破工、绞车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实习期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地、县煤炭三级、四级培训机构,要进一步抓好教育培训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和下井矿工的培训工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切实抓好培训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对煤矿企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等工作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各煤矿企业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和完善煤矿资源税费征收机制。各地税务征收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税收监控,督促煤炭生产经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税款等相关涉税事宜。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煤炭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据实、完整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对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或虽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但财务核算不准确、不真实的纳税人,财政、税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要进一步规范煤炭税费征收秩序,除各项税收由税务部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税务或煤炭管理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部门征收外,其他涉煤收费统一由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产煤县要创新税费征收方式,通过统一安装煤炭产量监测监控系统等措施,准确测定煤矿企业生产煤炭数量,做到既不多征,也不漏征税费。税务、国土、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定期交换信息资源。
  三、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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