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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区内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煤供应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电煤供应计划的落实。发电企业在电煤收购中,要确保公开、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调控及保障功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电煤交通运输组织工作,公安、交通、公路、运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内电煤公路运输“一卡通”制度,对持有“一卡通”或电煤价格调节基金免征票的电煤车辆,要做好通行保障工作。
  (五)采取措施,综合解决矿区环境治理问题。新建矿井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基础工作,加大煤炭生产企业整合力度,监督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法开采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在煤炭资源开发中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布局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划定禁采区域,凡是采区位于居民住户和农田较为集中的地方,经地质勘察其采矿活动有可能造成地质构造变化的,一律不准开采;要建立完善煤炭矿山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观测监控体系,努力消除矿山地质灾害事故隐患。煤矿企业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通过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措施,切实履行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要认真做好已毁山林和废弃矿坑的修复填补工作,保证地质条件相对稳定;对因矿山开采行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权益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对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治理,费用从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可以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建立稳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机制。地、县环保、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提留的排污费、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重点用于矿区的水污染治理、矿区公路改造养护、水土流失治理。
  (六)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用机制。物价、地税、煤炭、财政等部门要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征收措施,堵塞征收漏洞,确保应征尽征。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3:2:5的比例分级解交省、地和本县留存。要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基金的使用管理。各级征收的基金应主要用于对产煤地区的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进行补贴、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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