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各地要编制和完善煤炭开发规划,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煤炭资源的需求程度,进一步优化煤矿企业布局,促进煤炭资源科学、节约、有序开发利用。加大煤炭资源勘察力度,严格实行地质勘察资质准入制度,加强勘察成果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区内国有地勘队伍的作用,引进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察精度,保证勘察质量,提高煤矿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对煤炭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的管理办法,凡不按设计开采、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力水平,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效、安全矿井建设。要抓紧做好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防火防尘、淘汰井下木支护等技术更新项目,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要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治理非法开采煤矿和煤矿企业越界开采等工作,促进煤炭产业有序发展。各级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发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煤矿生产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对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资金以及投入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用于安全投入。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组织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要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三)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监管,整顿煤炭市场,维护建立良好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继续巩固和完善煤炭市场准销准运制度,依法查处煤炭运销环节无证经营、偷逃税款、掺杂使假、哄抬煤价等扰乱煤炭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搞好煤炭质量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通过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等方式实行分批检验,确保市场供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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