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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机关考勤办法》的通知


  一、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82〕5号)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在一地),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67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2〕28号)规定。
  (一)婚假3天。
  (二)对晚婚的初婚者除规定3天外,增加婚假15天。

  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2〕28号)规定,女职工产假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假42天。
  (三)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14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妻不在一起的,给予男方30天照顾假。

  四、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67号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给予路程假。
  (一)直系亲属死亡给假3天。
  (二)直系亲属在外地,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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