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处室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处内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考勤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信息监控中心提供的资料,每个月汇总一次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签到情况,每个季度汇总一次重要会议签名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重要活动和劳动点名情况,形成相应的考勤、会议签到或重要活动及劳动点名汇总表,报主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在交通厅内网公示。
(三)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考勤或公示期间干部职工反映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及时纠正代签、代点等错误行为。
(四)厅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处室工作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门庭公示栏张榜或在交通厅内网公示。
七、奖罚措施
(一)对全年全勤的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对认真做好考勤工作的处室,结合年终总结,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不实事求是做考勤记录、发现后仍不予改正的,在厅机关通报批评;对以外出办公为名办理私事的,在本处室内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厅机关通报批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有旷工现象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的;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20或累计超过30的。
(四)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的,按《
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六)对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或处室领导临时交办的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
加班时间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长记载,处长由主管厅领导记载。
(七)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按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八、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国家、自治区有关假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