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重大活动和劳动点名制。点名由组织活动和劳动的部门具体负责,每次重大活动和劳动前5分钟点名完毕,逾时不再补点。贻误乘车的,由迟到者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五、考勤内容
(一)迟到。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
(二)早退。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旷工。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没有到达工作岗位。
(四)请假。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病、婚、丧、产假及年休假等不能按时出勤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请假,假期在3天之内的由直接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由处长批准,处长不在由副处长批准;处长、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厅领导批准,厅级副职请假由厅长批准。
(2)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满假后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
(3)凡请病假或工伤假的,均须有医院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处室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厅领导批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至少提前5天办理续假报批手续。
(5)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6)特殊情况事先未及时请假的,应于事后半天内提供相关证明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加班加点补休。为确保机关日常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原则上不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加班加点的,按照《
公务员法》和《
劳动法》有关规定,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
(1)对在法定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延1小时补1小时”的方式,累计够8小时后安排补休1天。
(2)对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加班1天补休一天”的方式安排补休。
六、考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