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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二)自治区公安厅依照《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报废汽车销户,监督重点车型报废汽车拆解,查处违规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依法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对报废汽车回收环境的治理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各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告当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严把报废汽车销户手续,凡有资质的回收企业须持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管部门方予办理报废汽车销户手续并在拆解场监督拆解。
  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上路行驶的超期汽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等报废汽车。对发现的报废机动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并通过联动工作机制,及时通知当地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报废回收拆解手续。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收回机动车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依法处以罚款。
  各公安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偷盗机动车辆报废销赃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监管和查处。对上路行驶的拼装车,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全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监管回收经营行为。对未经自治区商务厅备案(不具备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其他营业执照不得扩大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的经营范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没收报废汽车及零部件,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没收非法所得;对出售“五大总成”、倒卖拼装车辆、超越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交通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客货营运汽车的监督管理。凡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各类营运汽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取消其营运资格。对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汽车退出营运后,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予以报废。并经运管部门审批同意,准予更新新车继续从事营运。交通管理部门对到期报废的客货运汽车须凭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方可停征养路费。
  三、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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